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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居間合同?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14
核心提示: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又稱中介合同。是指居間人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訂約的機會或充當介紹人而取得報酬的協(xié)議。 在居間合同關系中,一方為委托人,另一方為居間人。 居間是一種古老的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居間合同又稱"中介合同"。是指居間人為委托人和第三人提供訂約的機會或充當介紹人而取得報酬的協(xié)議。
    在居間合同關系中,一方為委托人,另一方為居間人。
    居間是一種古老的商業(yè)活動,早在古希臘時代即以出現(xiàn)。我國在解放后,對舊社會遺留的"掮客"等中間盤剝嚴重的居間活動曾予以打擊和取締,隨之以國營、集體經營的貿易行棧代之,它們以居間人的身份積極為購銷雙方提供有關商品信息、樣品甚至直接介紹成交,一度為商品活動起到了橋梁紐帶的作用。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各種居間活動又逐漸活躍起來,一些中介機構、經紀人事務所、中介人、經紀人大量涌現(xiàn),為促進市場經濟的發(fā)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由于居間活動的增加,簽訂了大量居間合同,居間合同也是雙方當事人為了達到一定民事、經濟目的而簽訂的,因此,它也帶有民事、經濟合同色彩。
    居間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居間人是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委托業(yè)務的范圍和具體要求進行業(yè)務活動的。
    (2)居間人聯(lián)系介紹活動的目的是為了使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并為此創(chuàng)造條件,但居間人不參予合同的訂立,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代理人。
    (3)居間合同是有償合同。居間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根據合同規(guī)定,委托人應在居間活動取得一定成果后,向居間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和從事居間活動所支付的費用。
    (4)居間人必須恪守誠信用的原則,忠實于委托人的利益,在法律許可范圍內從事活動,認真負責地執(zhí)行委托人的委托任務,積極協(xié)助雙方當事人成交,不得弄虛作假,與第三人串通欺騙委托人,因此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5)居間人可做為中間人,來往于委托人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傳達對方意思,撮合雙方簽訂合同,居間人不得參予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個體商洽活動,這也是居間合同與行紀合同之間的重要區(qū)別。188、居間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居間人的權利
    1)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居間合同是有償的服務合同,居間人履行了自己的義務,為了當事人提供簽訂合同的機會或充當了介紹人,依據居間合同規(guī)定有權要求獲得報酬;
    2)有要求得到費用補償的權利。居間人尋找或提供簽約機會,介紹當事人簽訂合同,有時要支付一定的費用,可依據居間合同的約定,有權要求委托人予以補償這些費用。
    (2)居間人的義務
    1)實事求是地提供簽約條件,妥善完成委托人交辦的任務。居間人應如實地向委托方和第三人提供相間的要求及信息,努力促使雙方達成協(xié)議;
    2)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
    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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