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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9-10-29
核心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 號 現(xiàn)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煙葉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4 號

  現(xiàn)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家寶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煙葉稅。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煙葉,是指晾曬煙葉、烤煙葉。

  第三條 煙葉稅的應納稅額按照納稅人收購煙葉的收購金額和本條例第四條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

  第四條 煙葉稅實行比例稅率,稅率為20%。

  煙葉稅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條 煙葉稅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

  第六條 納稅人收購煙葉,應當向煙葉收購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七條 煙葉稅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購煙葉的當天。

  第八條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納稅。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

  第九條 煙葉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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