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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包裝食品標簽稽查執(zhí)法重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2-10-28  來源:我是食干家  作者:市監(jiān)公社、食品邦
核心提示:預包裝食品標簽稽查執(zhí)法重點
   預包裝食品具有兩個根本的特征:一是預先定量,二是包裝或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同時具備這兩個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預包裝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對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提出了具體要求。
 
  1.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標準規(guī)定在食品標簽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標示反映食品真實屬性的專用名稱。命名時可選用相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中的標準名稱以及標準中規(guī)定的食品名稱,當有多個標準時,可以選用其中一個或與其等效的名稱,如“乳粉”和“奶粉”等。
 
  如果一類食品有分類標準或行業(yè)約定俗成的分類方式,命名時也可參考食品分類名稱。如“薄荷糖”是一種常見的食品名稱,已經體現了其真實屬性是糖果,標示時既可以使用“薄荷糖”,也可以使用分類中的相應名稱 “硬質糖果”等。
 
  案例1:某產品標簽上產品名稱為醬油,配料表為白砂糖、精鹽、味精、酵母抽取物、水解植物蛋白質、肌苷酸、鳥苷酸。請問其名稱能否反映其真實屬性?
 
  分析:《配制醬油》(SB/T10336-2012)中配制醬油的定義為:以釀造醬油為主體,與酸水解植物蛋白調味液、食品添加劑等配制而成的液體調味品,其中釀造醬油的含量(以全氮計)不得少于50%。而上述7種物質配制的產品未見釀造醬油,故其名稱不能反映其真實屬性。
 
  案例2:某產品品名為芒果酥,配料表為優(yōu)質精面粉、葡萄糖、白砂糖、芝麻、綠豆、色拉油、食用香料。請問其名稱能否反映其真實屬性?
 
  分析:該產品配料表中無芒果成分,故其名稱不能反映其真實屬性。
 
  2.配料表
 
  標簽上列出的原料、輔料和食品添加劑清單,應冠以“配料”或“配料表”字樣,以示醒目。
 
  復合配料的標示。當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加入量大于等于食品總量的25%時,無論復合配料有無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必須標示該復合配料的名稱,再加括號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對于沒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直接加入食品中的復合配料,無論其加入量為多少都必須將原始配料一一列出。當使用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的復合配料時,如果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 25%,可標示復合配料的標準名稱,無須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案例3:某糕點使用了巧克力餡,原料巧克力餡的配料表為白豆、麥芽糖、白砂糖、大豆油、巧克力、可可粉、食品添加劑(食用香精、黃原膠)。糕點的配料表為巧克力餡(豆沙、巧克力、白砂糖、麥芽糖、可可粉、大豆油、食用香精)、小麥粉、人造奶油、白砂糖,雞蛋、杏仁粉、果葡糖漿……請問糕點標簽中復合配料的標示有無問題?
 
  分析:對照原料巧克力餡的配料表和糕點的配料表,可以看出成品糕點的配料表中,復合配料巧克力餡的成分與原料巧克力餡的成分不完全一致。
 
  3.食品添加劑的標示
 
  在同一預包裝食品的標簽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可選擇以下三種形式之一標示。
 
  一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如標示為“卡拉膠,瓜爾膠”;
 
  二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具體名稱,如標示為“增稠劑(卡拉膠,瓜爾膠)”;
 
  三是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功能類別名稱和國際編碼(INS號),如標示為“增稠劑(407,412)”。若某種食品添加劑不存在相應的國際編碼,或因致敏物質(過敏原)標示需要,可以標示具體名稱。如“增稠劑(卡拉膠,聚丙烯酸鈉)”或“增稠劑(407,聚丙烯酸鈉)”;“乳化劑(471,大豆磷脂)”或“乳化劑(單甘油脂肪酸酯,大豆磷脂)”。
 
  案例4:某曲奇餅干配料表為小麥粉、食用植物油、奶油、花生粉、食用鹽。食品添加劑:麥芽糖醇、木糖醇、海藻酸鈉、膨松劑、食用香精。請問其食品添加劑標示有無問題?
 
  分析:按照此產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示,生產企業(yè)選用了標準規(guī)定標示方法中的“標示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而配料表里的“膨松劑”并不是食品添加劑的具體名稱,應標明使用的膨松劑在GB 2760中的通用名稱或其等效名稱,如碳酸氫鈉。如果是復配膨松劑,應分別標示其中的每種食品添加劑,如復配膨松劑(碳酸氫鈉、碳酸氫銨……)。
 
  案例5:某企業(yè)生產的氨基酸復合飲料配料表中明示有“蛹蟲草”,但標簽及說明書上未標注不適宜人群,請問使用新食品原料生產的預包裝食品是否必須都在食品標簽和說明書中標注“不適宜人群、食用限量”等限制性要求?此類食品執(zhí)行的企標是否應在“標簽標識”的要求中作出相應規(guī)定?
 
  分析: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發(fā)布的《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食品中含有新原料的,其產品標簽標識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食品安全標準和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的公告要求。根據標準規(guī)定,食用方法屬于推薦標示內容。預包裝食品中含有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若公告中明確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則應當按照相關公告要求進行標示;若公告中有食用量和不適宜人群要求,但未要求在標簽、說明書中標示的,可以由食品生產企業(yè)自行選擇是否標示。
 
  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關于批準塔格糖等6種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號)的附件中規(guī)定:使用蛹蟲草的食品,“嬰幼兒、兒童、食用真菌過敏者不宜食用;標簽、說明書中應當標注不適宜人群”。因此,該企業(yè)未在標簽上標注不適宜人群,違反了《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審查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直接提供給消費者的預包裝食品標簽信息還應該包括食品凈含量和規(guī)格、生產商和(或)經銷者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生產日期和保質期、貯存條件、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產品標準代號及其他需要標示的內容,更多核查重點和案例詳見《食品執(zhí)法稽查標準實用手冊》。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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