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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特點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公約不具有強制性,任意性較強。 (2)只要當(dāng)事人雙方約定,可全部排除公約的適用。 (3)可以部分排除。如:本合同適用公約,但條款適用中國法律。 (4)對公約的規(guī)定,雙方可協(xié)商修改。 (5)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適用國法律,只能適用公約。 (6)不適用公約的買賣
    (1)公約不具有強制性,任意性較強。
    (2)只要當(dāng)事人雙方約定,可全部排除公約的適用。
    (3)可以部分排除。如:本合同適用公約,但××條款適用中國法律。
    (4)對公約的規(guī)定,雙方可協(xié)商修改。
    (5)如果合同中未約定適用××國法律,只能適用公約。
    (6)不適用公約的買賣:
    ①供私人或家庭消費使用的合同,不適用公約(適用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
    ②以拍賣方式達成的交易,不適用公約(適用拍賣法);
    ③執(zhí)行法律令狀進行的買賣,不適用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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