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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承租人的權利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
    (1)承租人的權利
    1)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3)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租賃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就現(xiàn)存的增加價值部分償還支出的費用;
    4)承租人經(jīng)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也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5)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因第三人主張權利,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7)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8)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9)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0)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產(chǎn)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11)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xù)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但租賃期限為不定期。
    (2)承租人的義務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仍不明確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承租人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責任;
    3)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法律規(guī)定仍不明確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但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4)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
    5)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后的狀態(tài)(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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