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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用酒精 GB 10343-89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6-06-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食 用 酒 精

Edible alcohol

GB 10343-89

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yè)部1989-02-22批準 19890901實施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guī)定了食用酒精的技術要求和檢驗規(guī)則等技術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以谷物、薯類、糖蜜為原料,經發(fā)酵,蒸餾而制成的含水酒精,即食品工業(yè)專用的食用酒精。

2 引用標準

GB 190 危險貨物包裝標志

GB 394 酒精

GB 2757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wèi)生標準

GB 5009.48 蒸餾酒及配制酒衛(wèi)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GB 8451 食品添加劑中重金屬限量試驗法

3 技術要求

3.1 食用酒精應符合下列要求:

附表11      食用酒精·國家的標準(GB 10343—89)

項  目  類  別

優(yōu)級 普通
外觀 透明液體
色度,號 10
氣味 無異臭
乙醇,%(V/V) 95.0
硫酸試驗,號 10 80
氧化試驗,分鐘 30 15
醛(以乙醛計),g/100mL 0.0003 0.0030
雜醇油(以異丁醇異戊醇),g/100mL 0.0002 0.0080
甲醇,g/100mL 0.01 0.06
酸(以乙酸計),g/100mL 0.0010 0.0020
不揮發(fā)物,g/100mL 0.0020 0.0025
重金屬(以Pb),mg/L

1

3.2 以木薯為原料生產的食用酒精除應符合3.1條規(guī)定外,其氰化物含量按GB 2757執(zhí)行。

4 試驗方法

4.1 外觀,色度,氣味,乙醇,硫酸試驗,氧化試驗,醛,雜醇油,甲醇,酸,不揮發(fā)物的試驗方法見GB 394。

4.2 重金屬

見GB 8451。

4.3 氰化物

見GB 5009.48。

5 檢驗規(guī)則

5.1 產品須經生產廠的質量檢驗部門進行出廠檢驗,并保證出廠的產品符合本標準第3條的技術要求。

5.2 每批出廠的產品應附有產品質量證明書。

5.3 收貨單位有權按照本標準的試驗方法和檢驗規(guī)則,進行質量核驗。

5.4 取樣方法

5.4.1 罐裝的產品以每一罐為一批,立式罐由液體的上、中、下部按體積的1∶3∶1比例取樣,臥式罐按體積的2:3:2比例取樣。

5.4.2 桶裝產品,以同時發(fā)運的桶數(shù)為一批,按桶數(shù)的10%取樣,最低不得少于三桶。

5.4.5 每批取樣2L,混勻,裝入兩個棕色細口瓶內,一瓶供試驗,另一瓶保存一個月備核驗。

5.5 檢驗結果,若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第3條技術要求時,應重新自罐中或桶中取兩倍量的樣品復驗,復驗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要求時,則整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5.6 當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發(fā)生異議時,應在產品到貨后半個月內提出,由雙方協(xié)商解決。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容器上應附有牢固、明顯的標志,注明:生產廠名、產品名稱、批號、灌裝日期、毛重、凈重、本標準的編號和質量等級。

6.2 必須使用專用的罐車,鐵桶(或鋁桶)灌裝,禁止使用鍍鋅的容器灌裝。所使用的容器必須經過嚴格的檢查才能使用。

6.5 灌裝后,罐車和鐵桶須加鉛封,并附有GBl90規(guī)定的易燃物品標志。

6.4 食用酒精應于干燥、通風、防火、防爆、常溫條件下貯存。

6.5 裝卸及運輸時,避免猛烈撞擊,防止日曬。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輕工業(yè)部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yè)部食品發(fā)酵工業(yè)科學研究所、衛(wèi)生部食品衛(wèi)生監(jiān)督檢測所歸口。

本標準由輕工業(yè)部食品發(fā)酵工業(yè)科學研究所起草。

本標準起草人杜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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