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供應商準入與退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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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應商(包括以分包等形式參與集團相關業(yè)務的供應商)在集團公司生態(tài)協(xié)作平臺中完成在線申請,經(jīng)審核通過成為集團公司注冊供應商,進入集團公司供應商庫,方可參與集團公司的采購活動及分包業(yè)務。
注意:不得選用未注冊和列入失信處置名單的供應商為分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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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應商有權自主選擇退出集團公司供應商庫。
2.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注冊供應商,將被取消參與集團公司采購活動的資格,并強制退出集團公司供應商庫:
(1)被集團公司給予取消資格處置的;
。2)年度績效考評不合格的;
。3)注冊信息發(fā)生變化,已不符合準入標準的;
(4)進入供應商庫滿3年(含)未參與集團公司采購業(yè)務的 。
注意:已退出供應商,須重新進行準入審核,通過后方可再次參與集團公司的采購活動。
二、供應商短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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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名單是指針對一定時期內的重復性采購項目或者不同實施主體的同類采購項目標的,通過公開招標方式選定的合格注冊供應商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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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設、生產(chǎn)運營、科技研發(fā)等領域,針對通用性強、年度采購金額較大、采購頻次高、供應商數(shù)量較多、市場競爭充分且供應(服務)質量參差不齊的采購標的或其他重要采購標的,經(jīng)相關機構審批通過后,可實行短名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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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采購標的,短名單分為物資、工程、服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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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適用范圍,短名單分為集團公司級、集團公司總部級、子分公司級。集團公司級適用于全集團,集團公司總部級適用于集團公司總部,子分公司級適用于建立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基層單位不得單獨建立短名單。
三、失信名單認定與處置
認定與處置標準:
認定結果分為“警告”和“取消資格”處置。取消資格依據(jù)供應商失信行為性質的嚴重程度, 期限設為1年、2年、3年和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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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購過程中,偽造、變造資質、資格證書或其他許可證件,提供虛假業(yè)績、項目負責人資料等,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
2.采購活動過程中圍標串標、采取不正當手段排擠、限制其他人參與投標/報價,破壞公平競爭。
3.開標/報價截止后放棄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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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標/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后,無正當理由放棄中標/成交,拒簽合同的。
2.產(chǎn)品質量不合格、提供假冒偽劣產(chǎn)品或質保期內出現(xiàn)質量問題,給采購人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甚至威脅安全穩(wěn)定運行。
3.拖延工期或延期交貨造成損失的。
4.合同簽訂后,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或服務承諾,或履行合同期間無正當理由單方解除合同。
5.履約過程中,偽造施工、貨物或服務的檢驗、試驗合格證明、報告、文件等資料,貨物驗收時虛增重量、采用偷工減料等不正當手段降低施工、服務質量等弄虛作假行為。
6.履約過程中,因供應商產(chǎn)品缺陷、違規(guī)操作、管理不善等原因,發(fā)生安全、環(huán);蛴绊懮a(chǎn)運營等事故。
注意:涉及安全環(huán)保事故的,采購人應及時按照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結果及時提報處置申請。
四、管理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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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簽發(fā)日期(含)之前,由采購代理機構負責核實、提報;之后的,由采購人負責核實、提報。
2.報送時間:供應商失信行為發(fā)現(xiàn)之日起60日內。
3.只能從“失信處置名單”內供應商單一來源采購的,須一事一議,按照管理權限,由集團公司總部部門或子分公司審批后臨時解凍進行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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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購人與列入“失信處置名單”的供應商正在履行的合同,根據(jù)實際情況,可以按照國家相關規(guī)定或合同約定,采取中止、變更、終止、解除合同或暫停付款等措施;需繼續(xù)履行的合同,應加強監(jiān)管,控制風險。
2.對供應商失信行為的處置不替代采購合同中所約定的對供應商違約責任的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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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認定供應商失信過程不公平公正,決策機構審核把關不嚴。
案例2:簽訂合同時采購人拔高技術要求,供應商棄標。
案例3:供應商交貨日期晚于合同約定的交貨期,采購人未及時催辦。
案例4:采購時未明確技術規(guī)范,造成供應商成交后不滿足技術要求。
案例5:合同簽訂人與報價文件中被授權人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