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北網(wǎng)5月11日電 3月初,哈爾濱市民陳國偉帶著一桶花7元錢購買的爆米花到哈爾濱萬達國際影城看電影,影城工作人員以“謝絕外帶飲食”為由拒絕他攜帶食品進入。陳國偉只好花10元錢在影城內重新購買了一桶爆米花。幾天后,陳國偉以該影城禁帶食品規(guī)定屬霸王條款,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為由,將萬達國際影城告上法庭。他要求萬達國際影城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3元錢的經(jīng)濟損失。4月10日,哈爾濱市道里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為桶爆米花打官司
35歲的陳國偉是哈爾濱市啟凡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今年3月7日,他和朋友到哈爾濱萬達國際影城看電影,工作人員拒絕他們將在外購買的食品帶入場內。第二天,他再次來到萬達影城,工作人員依舊拒絕他將自帶的爆米花帶入場內。他只好進入影城后花10元錢再買一桶。而他在萬達影城樓下的“大食代美食廣場”購買的爆米花只需7元錢。陳國偉認為,萬達影城制定的“謝絕外帶飲食”規(guī)定,目的就是迫使消費者在影廳內消費,以此牟取最高經(jīng)濟利益。這一規(guī)定是影院為維護自身利益而制定的霸王條款,同時也侵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所以他于3月9日將哈爾濱萬達國際影城告上法庭。
消費者:“霸王條款”
在庭審中,陳國偉自訴稱,影院的規(guī)定違反了《合同法》公平原則。根據(jù)《合同法》第5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該遵循公平原則來確定各方的權利義務。觀眾到電影院買票,就和影院訂立了電影服務合同,合同內容主要是觀眾觀看電影,影院放映電影。那么,合同內容就不該包括限制食品外購這一條款。影院通過限制觀眾自帶食品迫使觀眾在需要飲用飲料或者食品的時候,在影院購買高價食品,強迫顧客與其交易,不公平地剝奪了消費者選擇的權利。因此,違反了《合同法》的公平原則。
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來看,影院的規(guī)定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9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時候,有權挑選。電影院禁止觀眾自帶食品,就是剝奪了觀眾看電影時的飲食需求,同時也是變相強制觀眾購買影院出售的高出市場價格的食品。所以該規(guī)定明顯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明顯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以該規(guī)定應是無效的。最后,陳國偉提出了萬達國際影城向他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其3元錢的經(jīng)濟損失的要求。
萬達:“國際慣例”
針對原告方提出的觀點,被告代理律師認為,消費者買票到電影院看電影,實際上與電影院建立了一種合同關系。電影院放映電影向消費者賣票,消費者觀看電影向電影院買票,這實際上是一個訂立合同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就是要約和承諾,大家要遵守要約和承諾的基本規(guī)則。在這里,電影院限制觀眾自帶食品飲料,實際上是電影院要約內容之一。這個要約在明確通知到消費者的情況下,消費者仍舊買票進入影院,表明消費者已經(jīng)接受了這個要約,這樣就完成了一個合同的訂立過程。這個合同訂立了之后,對合同雙方都是有約束力的。
“消法”中只規(guī)定了公平、合理的原則,但是并沒有規(guī)定其具體內容。公平、合理不是由原告一個人來確定的。只要法律沒有明確限制,影院制定什么樣的規(guī)定都是允許的。萬達影院是一家連鎖企業(yè),禁止觀眾自帶食品進入也是國際慣例。影院內人員密集,空間相對狹窄,因此極易產(chǎn)生各種安全隱患,禁止外帶食品的規(guī)定,也是為了保證多數(shù)觀眾的觀賞環(huán)境和人身安全,這也是影院進行管理的行為。所以,影院的限制觀眾自帶食品和飲料的規(guī)定,對消費者不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問題,也沒有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萬達影院是五星級影院,建設成本自然高于其它影院。因此,其出售的商品價格高于其它影院也很正常。影院進行告示,消費者完全可以在明知之后作出自己的選擇。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影院既沒有剝奪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也沒有剝奪消費者公平交易的權利。
經(jīng)過近兩個小時的審理后,原告同意調解,但被告方卻不同意調解。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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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埃埃茨辏保苍拢玻谷,哈爾濱市第一家按照國際五星級標準建成的豪華影城——華納萬達國際影城正式投入運營。影院引進荷蘭超大超寬壁式弧形銀幕、德國數(shù)碼視聽設備,8個影廳可同時容納2100名觀眾。可是,華納和萬達的“蜜月期”只延續(xù)了一年既宣告“分手”。2005年年末,哈爾濱華納萬達國際影城已“改頭換面”變成了“萬達國際影城”。華納與萬達“分手”一事,在萬達國際影城和大連萬達文化產(chǎn)業(yè)公司的相關負責人口中也得到證實。此外,在大連、天津、南寧、武漢4個城市的華納萬達國際影城也已經(jīng)正式更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