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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各環(huán)節(jié)法定要求梳理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22-05-25  來源:食品質量管理公眾號  作者:食品論壇網友(gqk859)
核心提示:散裝食品各環(huán)節(jié)法定要求梳理
   2022年3月7日,《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31607-2021)將正式施行。
 
  食品人紛紛聚焦在“散裝食品”這一比較特殊的食品范疇中。本文為您盤點散裝食品在各個環(huán)節(jié)特定的法標要求。
 
  本文涉及環(huán)節(jié)包括:
 
  散裝食品的定義
 
  散裝食品的經營許可
 
  散裝食品的采購
 
  散裝食品的運輸
 
  散裝食品的貯存
 
  散裝食品的銷售
 
  散裝食品的標示
 
  散裝食品的稱重
 
  1、散裝食品的定義和范圍界定
 
  法標:《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修訂版)
 
  散裝食品:指無預先定量包裝,需稱重銷售的食品,包括無包裝和帶非定量包裝的食品。
 
  法標: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解讀》
 
  散裝食品: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即消費者購買后可不需清洗即可烹調加工或直接食用的食品,主要包括各類熟食、面及面制品、速凍食品、醬腌菜、蜜餞、干果及炒貨等。
 
  法標:GB 31607-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散裝即食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散裝即食食品:提供給消費者可直接食用的非預包裝食品(含預先包裝但需要計量稱重的散裝即食食品),包括熱處理散裝即食食品、部分或未經熱處理的散裝即食食品、其他散裝即食食品。)
 
  不包括:
 
  餐飲服務中的食品,
 
  執(zhí)行商業(yè)無菌要求的食品
 
  未經加工或處理的初級農產品。
 
  2、散裝食品的經營許可
 
  食品經營項目分為預包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散裝食品銷售(含冷藏冷凍食品、不含冷藏冷凍食品)、特殊食品銷售……等。
 
  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2017修訂版)
 
  如申請散裝熟食銷售的,應當在散裝食品銷售項目后以括號標注。
 
  申請銷售散裝熟食制品的,除符合本節(jié)上述規(guī)定(指硬件條件)外,申請時還應當提交與掛鉤生產單位的合作協(xié)議(合同),提交生產單位的《食品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3、散裝食品的采購
 
  采購散裝食品所使用的容器和包裝材料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的要求。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wèi)生規(guī)范》
 
  進口食品運達口岸后,應當存放在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指定或者認可的場所;需要移動的,應當按照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大宗散裝進口食品應當在卸貨口岸進行檢驗。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19年版)第四十五條
 
  4、散裝食品的運輸
 
  散裝食品應采用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guī)及標準的食品容器或包裝材料進行密封包裝后運輸,防止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wèi)生規(guī)范》
 
  運輸食用植物油應使用專用容器,不得使用非食用植物油罐車和容器運輸。
 
  標準對運輸容器本身、清潔維護管理、裝油運輸卸油過程均做了規(guī)定
 
  此外,對隨行文件和標識也做了規(guī)定,如下圖。
 
  GB/T 30354-2013《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guī)范》
 
  食用植物油散裝運輸規(guī)范
 
  5、散裝食品的貯存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安全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五十四條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wèi)生規(guī)范》
 
  6、散裝食品的銷售
 
  在滿足一般食品經營的要求基礎之上:
 
  第十八條 散裝食品應有明顯的區(qū)域或隔離措施,生鮮畜禽、水產品與散裝直接入口食品應有一定距離的物理隔離。
 
  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應當有防塵防蠅等設施,直接接觸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裝材料等應當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合格證明,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yè)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
 
  食品經營許可審查通則(試行)
 
  接觸直接入口或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戴口罩、手套和帽子,頭發(fā)不應外露。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wèi)生規(guī)范》
 
  7、散裝食品的標示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安全法》(2021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六十八條
 
  銷售散裝食品,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lián)系方式等內容,確保消費者能夠得到明確和易于理解的信息。
 
  散裝食品標注的生產日期應與生產者在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一致。
 
  GB 31621-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經營過程衛(wèi)生規(guī)范》
 
  8、散裝食品的稱重
 
  零售商品經銷者使用稱重計量器具每次當場稱重商品,在本辦法附表1(食品)、附表2稱重范圍內,經核稱商品的實際重量值與結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過該表規(guī)定的負偏差……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2020年市監(jiān)總局令第31號)
 
  本文提醒:并非表1中所涉及所有產品都屬于散裝食品。
 
  零售商品稱重計量監(jiān)督管理辦法
編輯: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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