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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果凍案29日一審判決 原告訴訟請求被駁回

放大字體  縮小字體 發(fā)布日期:2007-06-30  來源:楚天金報
核心提示:未滿3歲的兒子食用果凍被噎死,其父母狀告喜之郎公司。昨日,江漢區(qū)法院審結這起因誤食果凍導致兒童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06年4月16日,原告郭某在超市購買了陽江喜之郎果凍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果汁型凝膠果凍,其未滿3歲的愛子小波(化名)食用時被噎著,經醫(yī)

 
    未滿3歲的兒子食用果凍被噎死,其父母狀告喜之郎公司。昨日,江漢區(qū)法院審結這起因誤食果凍導致兒童死亡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2006年4月16日,原告郭某在超市購買了陽江喜之郎果凍制造有限公司生產的果汁型凝膠果凍,其未滿3歲的愛子小波(化名)食用時被噎著,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

    小波的父母袁某、郭某在向廣東喜之郎集團有限公司、陽江喜之郎果凍制造有限公司索賠未果后,訴至江漢區(qū)法院,要求喜之郎公司承擔人身損害責任,賠償32.5萬元,并停止生產同一型號的凝膠型果凍。

    法院查明,涉案果凍杯內口徑為3.7厘米,外包裝上標有“勿一口吞食;三歲以下兒童不宜食用,老人兒童須監(jiān)護下食用”。從涉案果凍的外包裝、警示語來看,符合國家對果凍行業(yè)的相關標準,被告對其產品盡到了應盡的提示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郭某作為監(jiān)護人,未按照果凍包裝上的提示,購買并讓未滿三歲的兒子自行食用被告的果凍產品,是造成小波死亡的直接原因,且無證據證明被告的產品不符合當時的行業(yè)標準。法院最終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關鍵詞: 果凍 喜之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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